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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XCM Inc 投資者反對簡易判決動議

在 FXCM Inc(現稱為 Global Brokerage Inc)、Drew Niv 和 William Ahdout在投資者提起的訴訟中提交簡易判決動議三個多月後,原告反對該動議。

此案源於 2017 年 2 月發生的事件,當時 FXCM 與 CFTC 和 NFA 達成和解,此舉導致其退出美國零售外匯市場。監管和解公佈後,FXCM 的證券價格暴跌,從而損害了 FXCM Inc. 的投資者。

原告對 FXCM、Dror Niv 和 William Ahdout 提起集體訴訟,指控被告在 2012 年 3 月 15 日至 2017 年 2 月 6 日期間實施證券欺詐,違反了《證券法》第 IO(b) 條和第 20(a) 條1934 年交易法和規則 l0(b)-5。具體而言,原告聲稱被告應對有關 FXCM 所謂的代理交易模式以及 FXCM 與另一家公司 Effex Capital 的關係的虛假或誤導性陳述負責。

原告代表他們自己和所有其他類似情況提起訴訟,指控被告在 FXCM 的無交易員平台 (NDD) 平台的性質以及 FXCM 與其 NDD 的最大做市商的關係方面故意誤導投資者,從而違反了聯邦證券法平台。

2021 年 12 月 9 日,首席原告 683 Capital Partners, LP(“683 Capital”)和集體代表 Shipco Transport Inc. 和 E-Global Trade and Finance Group, Inc. 提交了一份法律備忘錄,反對被告的摘要動議判斷。

告人主張,合理的人無法從本案事實中認定被告人實施證券欺詐。但原告辯稱,

“通情達理的人已經這樣做了。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 (“CFTC”) 和美國國家期貨協會 (“NFA”) 審查了相同的事實情況,發現被告不僅公開歪曲了 FXCM 與 Effex 的關係,而且他們的不當行為非常嚴重,應該禁止被告在美國經營的被告抗議稱,他們承認在與監管機構的和解中沒有任何不當行為,但他們同意為自己的嚴厲處罰說話。正如 CFTC 和 NFA 已經做的那樣,一個合理的陪審團將很容易發現該訴訟中的事實和證據支持原告的證券欺詐指控”。

2017 年 2 月,經過多年的平行監管調查,福匯與 NFA 和 CFTC 達成和解。2017 年 2 月 6 日,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 (CFTC) 宣布,在發現 FXCM 對其零售客戶採取未公開的頭寸後,它禁止該經紀商在美國開展業務並對其處以 700 萬美元的罰款。

在其日期為 2017 年 2 月 6 日的命令(“CFTC 命令”)中,CFTC 發現“FXCM 和 FXCM Holdings,通過並通過其管理人員、僱員和代理人,包括被告 Niv 和 Ahdout,對 FXCM 進行虛假和誤導性招攬的零售外匯(‘外匯’)客戶”,隱瞞“福彙在該做市商中擁有未公開的利益,該做市商一直‘贏得’福匯交易量的最大份額——因此與福彙的零售客戶相反。 ”

同一天,NFA 對 FXCM、Niv、Ahdout 和 Niv 的妹妹 Ornit Niv 發出了投訴和決定。NFA 發現,被告犯下了 NFA 訴狀中指控的違規行為,包括 FXCM 將客戶交易定向到流動性提供商 Effex,“該提供商據稱是獨立的,但 FXCM 實際支持和控制了該提供商。NFA 發現,為了換取 FXCM 指向 Effex 的訂單流,Effex 向 FXCM 支付了回扣,有時高達 Effex 來自 FXCM 訂單流的利潤的 70%,FXCM 在內部將其稱為‘P&L’。”

該公司還在 2017 年 2 月 6 日發布新聞稿,披露與 NFA 和 CFTC 的和解,並宣佈公司將根據 CFTC 的命令退出在美國的業務。受此消息影響,福匯股價下跌3.40元,跌幅超68%,福匯票據跌幅超42%。

在P laintiffs聲稱被告的欺詐行為人為抬高的FXCM普通股,並在集體訴訟期的FXCM票據的價格,並通過關於一個日期作出的監管定居點披露透露,2017年2月6日(收盤後交易),這消除了人為的價格上漲,並在第二天價格下跌時損害了原告和集體。兩週後,Niv 辭去首席執行官兼董事職務,FXCM 更名為 Global Brokerage Inc.。

2017 年 12 月,公司申請第 11 章破產保護。

正如FXAJAX報導的那樣,被告已就原告和集體的第 10(b) 條關於虛假、科學、損失因果和經濟損失等要素的索賠,以及關於僅依賴於 683 Capital 的個人索賠。

原告稱,被告關於 FXCM 代理模式的陳述存在重大虛假和誤導性,因為 FXCM 從 Effex 收到的回扣意味著 FXCM 對站在其客戶交易對面的流動性提供者擁有重大財務利益。福匯持有 Effex 交易利潤的多數股權意味著:

FXCM 的 NDD 模型並沒有真正“使我們的利益與客戶的利益保持一致”;

福匯“可能因向零售客戶提供執行而導致客戶利益與我們的利益之間存在內在衝突而遭受聲譽損害和額外監管審查”的風險並非基於福匯單獨並明確提供交易台執行,¶150,但已經基於 NDD 模型中的利益衝突通過 Effex 實現;

由於與客戶存在未公開的利益衝突,FXCM 並沒有真正“致力於 [ted] 代理模式”,

福匯並未“主要以代理模式經營 [其] 零售業務”;和

FXCM 沒有直接佔據市場地位並沒有“消除 [e] FXCM 與其客戶之間的重大利益衝突”,這也是虛假和誤導性的。

原告並未聲稱 FXCM 直接持有市場頭寸,但仍然通過其在 Effex 交易利潤中的股份而面臨市場風險。Effex 面臨與交易台相同的市場風險——他們面臨的風險是他們沒有對沖頭寸。當 Effex 的交易利潤下降時,它向 FXCM 支付的費用減少了。

因此,即使 FXCM 沒有因市場變動而遭受直接損失,但當 Effex 減少並通過可變每月付款向 FXCM 支付更少時,其收入也會下降。此外,原告辯稱,被告關於 FXCM 收到的“訂單流”付款的陳述具有重大誤導性,因為他們歪曲了付款的來源,並沒有說明 FXCM 收到的回扣付款佔 Effex 交易利潤的 70%。原告並未斷言被告的收入數字在數量上不准確,而是被告歪曲了 FXCM 零售交易收入的來源以及所謂的“訂單流”付款的性質。

原告還表示,被告聲稱 FXCM 的零售交易收入主要由“我們從外匯做市商那裡收到的訂單流付款”所驅動,而該收入“代表從某些外匯做市商那裡收到的付款”。將交易訂單路由到這些公司執行的交易所”具有誤導性,因為

FXCM 從 Effex 收到的“訂單流”付款實際上是 Effex 交易利潤的回扣;和

在這些陳述所涵蓋的期間內,沒有其他做市商就零售交易的訂單流向福匯支付費用。

簡而言之,原告聲稱 FXCM 產生的交易收入不僅基於交易量,還來自 Effex 的回扣支付,後者根據 Effex 的交易利潤而有所不同。

最後,根據原告的說法,被告關於福匯“不再收到[d]訂單流付款”的陳述具有誤導性,因為福彙在相關期間收到的唯一“訂單流付款”實際上是Effex交易利潤的回扣.

對於涉嫌違反 GAAP 的行為,原告指出,E&Y 出具清晰的審計意見並不能證明被告違反 GAAP 的行為是正確的。相反,該證據表明,被告向其審計師隱瞞了 FXCM 與 Effex 的關係。

原告要求法院駁回 FXCM 的動議,因為他們已提供證據證明其索賠中每個被質疑的要素確實存在重大事實問題,包括被告對重大事實作出虛假和誤導性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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